行政检察即依法监督法院生效的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监督法院行政执行活动,监督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行政检察的核心是行政诉讼监督,贯穿行政诉讼活动全过程,既有结果监督,又有程序监督;一方面监督人民法院公正司法,另一方面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刑事检察、民事检察以及公益诉讼检察共同构成当前检察机关的“四大检察”。

今天我们为大家介绍行政诉讼监督的四个范围。我们准备了四个漫画小故事,让大家一目了然看懂这四个范围。

范围一:对生效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进行监督

当事人:那如果法院再审完,我仍觉得判的不对,还能申请行政检察监督吗?要是有人跟案件承办法官“打招呼”, 你们能管么?

检察官:当然能够申请。如果你有证据证明有人跟案件承办法官“打招呼”,你就可以申请监督,对于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行政检察部门依法有权进行监督。

检察官:人民法院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诉讼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再审申请或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以及当事人认为再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当事人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之日或者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对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应当在再审申请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范围二:对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进行监督。

●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但不适用再审程序纠正的

●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内容违法法律的

●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未案规定处理的

●审理案件适用审判程序错误的

●保全、先予执行、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行政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

●诉讼中止或者终结违反法律规定的

●违反法定审理期限的

●对当事人采取罚款、拘留等妨害行政诉讼的强制措施违反法律规定的

●违反法律规定送达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

●审判人员实施或者指使、支持、授意他人实施妨害诉讼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的

●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

 

范围三:对法院行政执行活动进行监督

 

对法院执行活动进行监督,也是行政检察部门的工作内容之一。

有下列情形的之一,我们也会进行监督:

(一)人民法院执行裁定、决定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提级管辖、指定管辖或者对管辖异议的裁定违反法律规定的;

● 裁定受理、不予受理、中止执行、终结执行、恢复执行、执行回转等违反法律规定的;

● 变更、追加执行主体错误的;

● 裁定采取财产调查、控制、处置等措施违反法律规定的;

● 审查执行异议、复议以及案外人异议作出的裁定违反法律规定的;

● 决定罚款、拘留、暂缓执行等事项违反法律规定的;

● 执行裁定、决定等违反法定程序的;

● 对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行为作出准予执行或者不准予执行的裁定违反法律规定的;

● 执行裁定、决定等有其他违法情形的。

(二)人民法院在执行活动中违反规定采取调查、查封、扣押、冻结、评估、拍卖、变卖、保管、发还财产等执行实施措施的,

(三)人民法院有下列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执行职责情形之一的,

● 对依法应当受理的执行申请不予受理又不依法作出不予受理裁定的;

● 对已经受理的执行案件不依法作出执行裁定、无正当理由未在法定期限内采取执行措施或者执行结案的;

● 违法不受理执行异议、复议或者受理后逾期未作出裁定、决定的;

● 暂缓执行、停止执行、中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不按规定恢复执行的;

● 依法应当变更或者解除执行措施而不变更、解除的;

● 有其他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执行职责行为的。

 

范围四:对行政非诉执行进行监督

 

我们有共同的目标——依法治国。

●人民法院审查行为违法:应立案而不立案、应予执行而裁定不予执行、不应执行而裁定准予执行。

●人民法院执行实施行为违法:无正当理由超期未执行、财产查控措施违法、财产处置措施违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违法、对行为请求权的执行活动违法、终结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法。

●其他执行活动违法。

向检察机关申请行政诉讼监督,当事人可向检察院提供监督申请书、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证明自己主张的证据材料。监督申请书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居住地、联系电话、申请监督请求、申请监督的事实和理由等事项。检察院将在收到相关材料后,依法审查。